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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沪苏浙联合发布17条政策支持长三角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都有哪些利好?




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探索建立“长三角REITs培育中心”、探索国土空间相互转换机制和途径……自2020年7月发布首批支撑政策之后,15日,沪苏浙两省一市政府联合发布第二批共17条政策措施,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秘书长、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华源介绍,2020年出台的首批政策,在改革授权、资金支持等方面为示范区建设的全面起步提供了支撑。比如,青吴嘉两区一县已发放长三角科技创新券3820万元、并实现通用通兑;示范区内85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实现就医全领域结算免备案,已有35项医学检验结果实现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据悉,今年发布的第二批支持政策主要有十大方面,包括科技创新赋能、存量资产盘活、人才合理流动、教育协同发展等。相较于首批政策,新一轮政策更加注重先行先试、资源导入和标准统一,比如推动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建工作在示范区先行先试,有利于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放大改革效应;此外,推动国内外大院名校与示范区合作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允许电动自行车跨省临时通行免于注册登记等,将实质性助力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跑出“加速度”。

市场主体“跨省通办”更便捷

本轮政策也加大了海关统筹力度。上海海关副关长叶建介绍,前期,通过完善跨境电商进口退货业务流程、建立跨境电商进口退货中心仓等,区域内的企业已经享受到切实的实惠。目前,上海、南京、杭州相关海关部门正共同探索试点跨境电商出口转关业务,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助力企业更有效地配置资源。


“三年来,示范区发展已经完成了夯基垒台的建设任务,进入到立柱架梁的建设阶段,需要进一步丰富发展内涵,提升示范引领的功能。”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介绍,接下来,示范区还将进一步加强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战略联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构建统一大市场等,更好发挥示范区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



“长三角示范区谋划建设跨省域的高新区,这是推动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江苏省科技厅二级巡视员张少华表示,江苏支持汾湖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为争创跨省域国家高新区创造更好基础。近三年,汾湖高新区累计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8个、省重点研发项目4个,省拨资金超7000万元。


在推动大院大所与示范区合作共建高端创新载体方面,江苏积极推进中科院半导体所与汾湖高新区共建以企业方式运营的国际化新型专业技术研究院——苏州微光电子融合技术研究院,以及以企业方式运营的联合实验室——半导体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联合实验室。江苏将和上海市、浙江省科技部门一道,充分发挥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全球大院名校与示范区合作。


“目前,市场主体持电子证照办事不顺的问题,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还偶有发生,在跨省域的不同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问题更加突出。”华源说,这次政策重点推进一批高频电子证照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场景中的共享互认,为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跨省通办”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建立三地海关跨境电商协同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转关模式,逐步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转关试点范围。


上海海关副关长叶建表示,去年,上海海关与南京海关就跨境电商出口转关业务进行初步尝试,建立了上海海关隶属浦东机场海关与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之间的跨境电商出口转关协作机制,初步实现属地清关、转关运输、口岸出境全流程监管操作。下一步,上海海关作为牵头单位,将进一步加强与南京海关、杭州海关的协调配合,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转关模式,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海关力量。


具体政策措施


一、支持示范区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申报创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提升示范区技术创新策源能力。推动国内外大院名校与示范区合作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加快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内建设布局。


三、推动示范区基础设施REITs联动发展。支持示范区开展部分重点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运营,积极争取在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发行REITs产品。鼓励在示范区内合作组建运营管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打造跨区域项目运营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长三角REITs培育中心”。


四、推动长三角碳普惠机制联建工作在示范区先行先试。选取部分统计基础好、数据可获得性强的项目和领域先行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借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既有基础设施,共建长三角碳普惠交易平台。


五、探索国土空间相互转换的机制和途径。促进示范区水系结构优化,在水利、航道工程、水系优化调整类的项目报批中,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衰退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实际用途确定利用方向。


六、建立三地海关跨境电商协同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转关模式,逐步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转关试点范围。打通跨境电商商品转关通道,实现属地清关、转关运输、口岸出境,推动示范区跨境电商产业协同发展。


七、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示范区统一规范禁限用字词库的使用,实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


八、深化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在示范区内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对已经推广的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扫码亮证调取电子证照的,可以在办事窗口实现证照免交。在示范区内未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地区,加快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单证备案。


九、支持教育协同发展。加快示范区内中小幼教研一体化建设,开展中小幼教师联合培训。加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研究,合作探索育人模式创新。


十、开展职业教育融通试点。支持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按照教育部院校设置要求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参加职业院校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可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接受相关专业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经专家评估后,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可以免试理论知识考试。


十一、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空间。长三角区域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示范区内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与同等学力人员相同对待。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十二、推动人才评价和劳动争议处置一体化。研究制定示范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置的区域标准,促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有效衔接,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十三、鼓励各类人才在示范区内合理流动。对在示范区内工作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探索研究推进示范区人才高质量集聚的人口导入和人才流动政策。


十四、推进重点领域执法协同。加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渔业渔政等领域执法合作,推动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包括但不限于禁渔区、禁渔期设定,禁捕工具、禁捕方法认定等。开展跨域毗邻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共同管辖试点,探索建立示范区跨省毗邻地区共同管辖执法协作机制。


十五、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统一组建示范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逐步形成咨询建议提出及激励机制;统一建立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加强鉴定人员执业培训,提升实操能力;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评价标准。实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互认。


十六、推动警务便民服务通办。示范区三地公安机关在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按照“可达性”原则,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试点推行悬挂示范区任一地号牌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省际毗邻区域涉及街道、镇临时通行的,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通行便利。


十七、探索与共同富裕要求相匹配的制度创新。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群体参与示范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设立示范区发展基金会和公益孵化园,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加大合规监管力度,打造公益慈善生态链,形成一批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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